【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】39歲吳姓詐騙案車手,犯案36件,總提款363萬餘元,一審彰化地院依一罪一罰分別判處1年2月至1年7月不等徒刑,合計刑期575月(即47年11個月),但只應執行4年10月徒刑,起訴檢察官認不符社會期待和政府嚴懲詐欺集團刑事政策,昨天具狀向二審提起上訴,建請台中高分院對被告從重量刑。
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吳宇軒說,吳姓被告(住嘉義)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,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和刑法詐欺取財、洗錢防制法等罪嫌,檢察官起訴後經彰化地院判決累犯的吳姓被告應執行4年10月徒刑。
吳主任檢察官說,原審法院認受害者36名,被告總提款金額363萬2365元,詐欺不法所得甚高,犯罪情節嚴重,但原判決就被告所犯36罪,僅各處1年2月至1年7月不等,且定應執行只有4年10月。
吳宇軒主任檢察說,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47年11月(即575個月),最終僅應執行4年10月(即58個月),約總刑期10%,等同原判決刑期中約有9成犯罪刑期不用執行,不但不足以警懲被告,促使悔改自新,且被告迄未與受騙人和解賠償,受害人損害無從彌補,更難嚇阻居高不下詐欺犯罪。